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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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涉嫌前開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定期於98年11月26日宣判,茲審酌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度不可謂輕,且覓保無著,被告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由外,亦足認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有逃亡之虞,故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
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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