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施世男 訴訟代理人 孫嘉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岑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