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顏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