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告 何淑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永和製皮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2/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