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838號
原告 羅啟道
被告 陳俊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