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71號
原   告  孫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凱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記載其
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但其訴之聲明第1項卻記載
「被告應給付每月伍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顯非只5萬元,
而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5萬元)係自何時起、至何時終止
、已到期者為多少等,全未記載,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
至少應陳報已到期之金額為多少),並按此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等規定計算應繳納裁判費後,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
所計算出之差額應依上述期限向本院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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