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1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世華
被 告 楊弘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