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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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蔡全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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