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000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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