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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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0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