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救字第二號
聲請人丙○○
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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