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附民原告乙○○附民原告丙○○附民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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