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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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新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李建樑 相對人邑丞企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設台北縣○○鎮○○○○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石正成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九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九五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五二號實施查封扣押執行聲請人帳戶存款在案,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報酬,經本院民事庭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0七0號民事事件受理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無誤。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