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二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基源
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陳玉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二萬零八百零八元│││├─────────┼────────────┼─────┤│一│送達郵費│四百七十七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三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二萬一千三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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