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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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4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