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告 陳士瞻
李然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被告 陳永謙 (原名: 陳國帥 )000000000000000
林謚發 (原名: 林俊誠沈咨凡 李孟烽 吳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為訴之一部撤回、減縮聲明:㈠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陳士瞻撤回對被告沈咨凡、吳宗彥之訴,暨減縮對被告陳永謙、林謚發、李孟烽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本息;㈡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原告李然福減縮對被告請求之金額為450萬元本息,核無不合,是本院認上開經原告撤回及減縮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此部分依法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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