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王宏仁 即 王武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除字第2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宏州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