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參仟零捌拾捌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1947.12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