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信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8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貳拾玖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沈信佑 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092、1823、2805號起訴書中就其涉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幣29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8日以上開起訴書中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幣29張,經檢視其水印、折光變色油墨、顯微印刷圖文、安全線等均與樣張不相符,研判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21524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不論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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