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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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楊春梅
一、債務人楊春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榮宗 、楊春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潘榮宗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榮宗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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