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即乙○○被告庚○○
己○○戊○○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悅璇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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