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素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3」、「4」,應分別更正為「2」、「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依本件判決「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欄,記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戴素琴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核與該附表編號3、4所載之物品名稱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勺子」、「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相符,又觀之該附表編號欄順序為「1」、「3」、「4」,顯係於「1」後疏漏「2」所致,故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欄「3」、「4」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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