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月十六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六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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