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4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奕軒
潘旭威
被 告 操元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駁回部分之理由要領
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為新臺幣1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
│本金│利息│
│(新臺幣)├─────────────────┬───┤
││計算期間起迄日(民國)│年息│
├─────┼─────────────────┼───┤
│31,920元│自90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69%│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