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楊婉辰 被告 王詔慶
王良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關於被告王詔慶、王良佐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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