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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