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