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調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內政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050元
,應徵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標的價
額送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