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樓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查被告丙○○因
案在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查
本件提解費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