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樓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查被告丙○○因
案在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查
本件提解費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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