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