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耀 原名 林耀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98年2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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