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勞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原告與被告得翔洗車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之金額,參照上
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