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兼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2日上午10時在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丙○○
調解委員 己○○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
相對人兼代理人 乙○○
調解內容酌定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給付
方式:自民國(下同)98年4月1日起至100年11月1日止,按
月給付5,000元,另於100年12月1日給付4,000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上開款項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