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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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吳賢明 李偉如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正,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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