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鄒坤霖
吳承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笙 律師被告 柯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鄒坤霖、吳承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鄒坤霖、吳承諭請求被告柯信淳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訟爭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6,1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鄒坤霖、吳承諭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9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8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66,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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