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宜蘭 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76號
111年度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74、5805、5984、6281、6452、647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795、6908、7106、7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淑娟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編號10、14「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
事實張淑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地,趁附表「所有人/管領人」欄所示之人疏於看管財物之際,以附表「行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嗣經警調閱現場或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案經 李茂生陳銘貴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吳立偉
黃建隆葉林秀英許碧玉吳玉萍廖進財李素梅謝素梅謝欣君簡敏昌簡銘毅 、陳 沈阿丹廖功惠陳俊豪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本件被告張淑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淑娟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茂生、吳立偉、黃建隆、葉林秀英、許碧玉、吳玉萍、廖進財、李素梅、謝素梅、謝欣君、簡敏昌、簡銘毅、 陳沈阿丹 、廖功惠、陳俊豪、被害人 陳素絨賴清田曹錦益簡素蘭 之指述、證人 李建德張淑美鄭明峰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為證,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至9、12至13、15至20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1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0、14所為,係犯刑法321條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0、14之犯行,已著手於竊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先後如附表所示20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己力賺取所需,恣意侵
入住宅竊取他人財物,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居住安寧產生重大危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除附表編號3經警扣得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60元已返還告訴人黃建隆,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外,餘均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被告前有多起詐欺、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不佳,然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入監前與母親、姊姊同住,尚需扶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本20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其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20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0、14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竊得之
財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3部分,經警扣得現金360元已發還告訴人黃建隆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附表編號1竊之身分證、健保卡、附表編號2竊得之存摺、提款卡、附表編號5竊得之身分證、殘障手冊、附表編號7竊得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借書證等證件,均未扣案,考量前開證件、存摺、提款卡等物件,均屬個人專屬物,倘就原證件、存摺、提款卡申請註銷並補發,原證件及存摺、提款卡等即失其功用,上開物品倘宣告沒收或追徵,並開啟執行程序,恐徒增訴訟資源之煩累,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餘之犯罪所得(含附表編號3竊得400元,扣除已返還360元,餘40元部分),則均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地行為方式所有人/管領人竊得財物證據罪名與宣告刑偵查案號1111年5月19日17時35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市○路0段000巷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李茂生住處前,見該住處似未有人在内,遂先以尋男性友人「阿方」為由在外叫門,經李茂生自屋内走出並回應無此人居住後,張淑娟即先暫行離去,嗣見李茂生離去後未將該屋大門上鎖,遂擅自開啟該屋大門侵入屋内,竊取放置在床櫃內之財物,得手後適李茂生之子李建德自該屋内浴室走出,張淑娟見狀旋逃逸並騎乘機車離去。李茂生黑色皮夾1只、身分證、健保卡、現金新臺幣1萬3,000元。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2張、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遭竊現場照片12張、被告與其使用之白色普重機NFR-0327號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皮夾壹只、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374號2111年6月13日21時20分起至22時45分間、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吳立偉住處前時,見該住處無人在内,即自上開住處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內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吳立偉現金1,500元。遭竊現場照片10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0張。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805號3111年6月15日7時許前之不詳時間,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黃建隆住處前時,趁該住處後門未上鎖,遂心起貪念,逕自該後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黃建隆公事包(内含支票、存摺、提款卡)、現金400元。被告供述、黃建隆之證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111.6.15,張淑娟,宜蘭縣○○鄉○○路000號廣興派出所,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偵5805卷P37-39)、贓物認領保管單(111偵5805卷P43)、遭竊現場照片10張(111偵5805卷P59-6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0張(111偵5805卷P64-68)。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事包壹個、支票、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805號4111年6月15日23時42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葉林秀英住處前時,見該屋内未有人在,自該住處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於該日23時55分許離去。葉林秀英現金1,800元。遭竊現場照片8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2張、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7月21日刑紋字第1110077699號鑑定書暨指紋卡片。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805號5111年6月20日22時29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許碧玉住處前時,見該住處1樓落地門未上鎖,即擅自開啟該落地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許碧玉現金1萬4,000元及許碧玉之婆婆 廖阿玉 所持有之身分證1張、殘障手冊1本。遭竊現場照片10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9張、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9日刑紋字第1110081682號鑑定書暨指紋卡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805號6111年6月27日0時11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吳玉萍住處前時,趁深夜時分住戶均熟睡之際,擅自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吳玉萍現金2萬元。遭竊現場照片4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7111年6月29日2時2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廖進財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大門未鎖,復為深夜時分無人出入之際,先翻爬踰越該住處之圍牆入内,再擅自打開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廖進財塑膠撲滿中之零錢及皮包中之現金共約7,000元、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借書證等證件。遭竊現場照片4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7張。張淑娟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8111年6月30日0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李素梅住處前時,見該住處大門未鎖,遂趁深夜時分住戶均熟睡之際,擅自開啟該住處未上鎖之大門而侵入屋内、再開啟機車置物箱行竊,得手後適為李素梅所當場撞見,張淑娟遂趕緊離去。李素梅小皮包1個(内含現金1,000元)、機車鑰匙1把、機車置物箱內之現金500元。遭竊現場照片7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皮包壹個、鑰匙壹把、現金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9111年7月1日3時1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張淑娟行經左址謝素梅住處前時,先於該處查看是否有人在内並確認該處大門有無上鎖後,即先行離開。嗣於同日3時51分許,張淑娟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上址住處,自上開住處未關之大門侵入行竊,隨後騎乘機車離去。謝素梅現金5,000元、指甲剪(價值500元)及房間鑰匙1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7張、遭竊現場照片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指甲剪壹個、鑰匙壹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472號10111年7月9日1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謝欣君左址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未有人在内,遂自上開住處未關之大門侵入屋内欲行竊,並於該住處大廳、房間内著手搜尋財物,惟因未尋得財物而作罷步行離去。謝欣君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11111年7月9日2時3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步行至左址簡敏昌住處前時,趁深夜時分住戶均熟睡之際,擅自開啟該住處一樓未上鎖之窗戶後踰越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簡敏昌現金1,065元。路口及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9張、遭竊現場照片5張。張淑娟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5984號12111年7月17日4時1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宜蘭縣○○鄉○○路000號之廣興國小,並將該機車停放於該處後,即步行至左址簡銘毅住處前,因見該住處大門及紗門均未上鎖,遂徒手開啟該處大門及紗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簡銘毅現金9,500元。遭竊現場照片4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13111年7月20日9時5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陳素絨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未有人在内,遂自上開住處未關之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適為陳素絨撞見,旋騎乘機車逃逸。陳素絨現金9,500元。張淑美之證述、遭竊現場照片7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幣玖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452號14111年7月21日14時23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賴清田住處前時,見該住處疑未有人在內,遂自上開住處未上鎖之後門侵入而欲行竊,並著手在該住處房間内搜尋翻找財物,惟未發現欲竊取之財物而欲離開之際,適為賴清田當場撞見,張淑娟旋逃逸並騎乘機車離去。賴清田無遭竊現場及被告所使用之白色普重機NFR-0327號照片1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度偵字第6452號15111年7月29日8時54分許,在宜蘭縣○○鄉鎮○路000巷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陳沈阿丹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未有人在内,遂擅自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陳沈阿丹現金1,500元。遭竊現場照片8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9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908號16111年7月29日9時13分許,在宜蘭縣○○鄉○街○路000巷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廖功惠住處前時,見該住處疑未有人在內,遂侵入該住處前供廖功惠作為客廳使用之空地,並翻找吊掛於該處之長褲口袋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廖功惠現金1,700元。遭竊現場照片4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908號17111年7月29日20時10分至20時15分間,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曹錦益之母 曹呂阿粉 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無人在内,遂自該住處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曹錦益現金2,500元。遭竊現場暨指認照片10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7106號18111年8月8日14時57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簡素蘭住處前時,見該住處似未有人在內,遂自上開住處未上鎖之側門侵入,並在簡素蘭之房間内竊得2財物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簡素蘭現金2,500元。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7張。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19111年8月9日1時53分至2時許間,在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陳銘貴住處前時,趁深夜時分住戶均熟睡之際,擅自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離去。陳銘貴現金7,000元。路口及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6795號20111年8月13日20時23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張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左址陳俊豪住處前時,見該住處大門未上鎖且未有人在內,遂逕自開啟大門入内行竊,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陳俊豪現金7,000元。遭竊現場照片3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張淑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偵字第7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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