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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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69、5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黃志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洪杰 (音同)」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凌晨4時35分許,雙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抵達宜蘭縣○○鄉○○路000號被害人 余國豪 住處,見上址後門未鎖,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聯絡,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上址房屋,徒手竊取價值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即騎乘機車逃逸。嗣被害人余國豪察覺財物遭竊並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另案持搜索票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即被告黃志强女友 余曉盈 住處執行搜索,查獲被害人余國豪遭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平板電腦2台,始悉上情。(二)被告黃志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洪杰(音同)」於111年4月1日8時57分許,雙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宜蘭縣○○鄉○○路00巷0號之工廠時,見被害人 余彩惠 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此,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志强徒手拔取插在該機車上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650元之鑰匙1串(含機車鑰匙1把、工廠鑰匙1把、住家鑰匙2把)而竊取得手,2人旋即騎乘機車逃逸。嗣被害人余彩惠察覺遭竊並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就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志强業於檢察官起訴、案件繫屬本院審理後之111年11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曾尚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遭竊財物財物價值1聚寶盆1個1萬元2木頭花盆1個5千元3木頭茶壺2個8千元4mk女用短夾1個3千元5CK手錶1只7千元6G-SHOCK手錶1只5千元7Longchamp手提包1個5千元8COACH側背包1個4千元9GUESS男用短夾1個3千元10華為平板電腦2台1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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