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增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增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增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521號判處有期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刑9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1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於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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