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鼎旺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借款契約,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訴請被
告償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
據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
│利息│違約金│
├────────────┼─────────────┤
│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
│率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算之違約金:│
│息。│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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