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賢因犯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孟賢因犯贓物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判決書分別於100年7月18日、同年月20日送達予受刑人、檢察官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再自100年7月20日送達判決後,計算10日之上訴期間,得為上訴期間則迄10
0年7月30日,惟100年7月30日、31日均為例假日(星期
六、星期日),是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即應延至100年8月
1日23時59分59秒,參酌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如與後罪之犯罪日期同1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上24時(即翌日零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是以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而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合併定執行刑,職是之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行時點為100年8月1日上午6時許,即屬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為之。綜上,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孟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4.25至│100.04.16│100.01.20│││100.04.28間│││├───────────┼──────────┼──────────┼──────────┤│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434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08號│100年度偵字第4214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6號│100年度竹簡字第480號│1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7.14│100.07.27│100.09.05│├─┼─────────┼──────────┼──────────┼──────────┤│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6號│100年度竹簡字第480號│1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8.01│100.09.21│100.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901│100年度執助字第2362│100年度執字第12481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3.23│100.07.30│100.08.01│├───────────┼──────────┼──────────┼──────────┤│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513號│100年度偵字第16513號│100年度偵字第16513號│││、第16927號│、第16927號│、第1692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07│100.10.07│100.10.07│├─┼─────────┼──────────┼──────────┼──────────┤│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1.07│100.11.07│100.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403號│100年度執字第13403號│100年度執字第13403號│││(編號4-6定應執行刑│(編號4-6定應執行刑│(編號4-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7.31│││├───────────┼──────────┼──────────┼──────────┤│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33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1.16│││├─┼─────────┼──────────┼──────────┼──────────┤│確│法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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