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7808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之支票超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