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黑保保 、 卡其他 、 史賓塞 、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64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林金吾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