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0號抗告人即原告 施正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楊筱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