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陳沈月娥
李志宏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8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資料顯示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金額僅為新台幣1,700,000元,是原債權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超過前開金額部分是否有債權存在而得讓與聲請人之原因事實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就超過新台幣1,700,000元部分並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3.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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