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 陳鴻源 被上訴人傳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竹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