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理人 陳榮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達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