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63號聲請人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 代理人 陳銘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志浩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末按,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郭志浩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