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陳麗玲 即睿展工程行被告明明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明明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原告於112年10月25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起訴前已產生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施怡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