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東小字第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高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8日與原告簽訂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貸款,詎被告自102年1月10
日起,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
,8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書、放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指數利率說明表為證,被告
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1,00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雅雯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1│25,867元│自民國102年1月10日│自民國102年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利率10.1%計算│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按左列利率20%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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