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林芯薋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
被告 黃茂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陳嘉年
法 官陳嘉瑜
法 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