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楊箮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3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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