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楊箮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3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